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勘察规范

阅读:0 来源: 发表时间:2023-04-10 21:46作者:赖阳强

今天给各位分享海底电缆路由勘察中标公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勘察规范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吕四镇特种光电复合海底电缆项目中标总包单位是哪家?

2、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3、基本工作情况

4、香港外海海底光缆路由工程地质特征

5、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吕四镇特种光电复合海底电缆项目中标总包单位是哪家?

吕四镇特种光电复合海底电缆项目中标总包单位是中储粮。据查询相关资料7月1日,总投资20亿元的中储粮吕四港建仓项目进行了现场开幕仪式。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勘察规范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备案。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

(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

(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第十条国家鼓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和海底电缆管道的线路等设置标识。

设置标识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护。

委托有关单位保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公告。

公告费用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承担。第十三条海上作业者在从事海上作业前,应当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情况;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协议。

海上作业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它钩挂物。第十四条海上作业者为保护海底电缆管道致使财产遭受损失,有证据证明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作业除外。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仍未能避免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一)海上作业者需要移动、切断、跨越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与所有者发生纠纷,或者已达成的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的;

(二)海上作业与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发生纠纷的;

(三)海上作业者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间的经济补偿发生纠纷的;

(四)赔偿责任或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

基本工作情况

我国自1958年在渤海开始海上地震勘查法试验以来,地质部、石油工业部、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及有关海洋院校等部门和单位,围绕油气勘查、浅海区煤炭勘查、砂矿和多金属结核调查、海洋地球物理场研究、区域和深部地质构造研究以及工程地质调查等目的,相继开展了海上地球物理工作。

我国海上物探工作一开始主要是围绕海上油气资源勘查而开展的,主要从事这方面工作的是当时的地质部和石油工业部,中国科学院围绕海上综合调查也进行了一些物探方法试验及区域地质构造的调查研究,而后数十年海上物探的大量工作也多为此目的而进行。地质部(以后的地矿部)除调查油气资源,还开展了海底砂矿及区域构造的调查。地质部门、油气工业部门及国家海洋局在有关海洋工程地质调查中均进行了相应的物探工作。大洋调查主要由国家海洋局和地矿部组织力量开展相应工作。海洋物探工作,特别是系统的油气物探工作,是由渤海到黄海,再到东海及南海北部,最后进入南海中、南部,由北向南发展。整个海洋调查是逐渐由近海进入大陆架,再深入到大洋深海区,各部门拥有的综合调查船近40艘。

在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均已完成了1:100万重力调查和磁力调查[1],其中一些海域还进行了更大比例尺的调查;在进行这些工作时还进行了回声测深,各部门、各单位进行了各种比例尺、各种工作方式的海上地震勘查。根据1997年12月地矿部部长宋瑞祥在全国海洋地质科技工作会议的报告,我国各部“先后进行了以寻找油气为主的不同比例尺综合地质地球物理调查,面积达180万km2”。根据有关资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到1998年完成了近160万km测线的海上地震测量,地矿部门所进行的海上地震测线可达数十万测线公里[1,4]。

下面按以油气调查为主的区域概查及油气勘查、区域性综合调查、大洋科学考察、滨海砂矿调查、海洋工程地质勘查及滨海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等六个方面分述[1~12]。

(一)以油气调查为主的区域概查及油气勘查

20世纪50年代末是我国海洋物探事业开创阶段,海洋油气物探首先在渤海拉开了序幕,而后在渤海、海南岛及黄海开展了系统工作;圈定了油气盆地,详查了油气构造,取得了一批成果,在渤海打出工业油流。20世纪70年代是海洋物探扩大战果阶段,在北部湾海域开展了海上综合物探调查和涠洲岛以南海域的石油地震普查,随后又在珠江口盆地进行油气勘查评价,两地区均取得出油成果。20世纪80年代是海洋物探大发展阶段,以油气调查为主的海洋地质工作重点之一在东海陆架盆地,全面系统地开展了区域地质地球物理综合调查,并取得东海出油的重大突破。与此同时,开展了台湾海峡西侧,莺歌海-琼东南盆地及南海北部陆坡的物探综合调查,取得一批成果,发现一批油气田。20世纪90年代是海洋物探走向成熟阶段,地矿部、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等单位加强了对南海广大海域,尤其南部海域的地球物理综合调查与多学科综合考察。围绕万安盆地、曾母盆地、礼乐盆地及北康盆地、南薇盆地等一批中、大型重点沉积盆地,展开了系统的油气物探勘查,获得一批重要成果。

现按每个海域开展过的工作概述如下:

1)渤海的物探工作。始于1958年底,中国科学院、地质部和石油工业部合作进行了海上地震方法试验,这是我国海上物探的开始。1959年初,地质部航空物探大队在渤海海域及周边陆地进行了我国首次海上航空磁测,该项工作结果认为渤海海域为一可能含油气的盆地,构造与陆地相连。1961~1964年,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在渤海进行了海底重力测量试验;1960~1966年,地质部第五物探大队在渤海辽东湾开展了地震和浅水重力工作,还进行了海上电法及放射性法试验。1964年,石油工业部646厂正式在渤海开始了系统工作,在全区进行海上重力、磁力及地震测量。1967年6月,石油工业部首次在渤海打出工业油流。进入20世纪80年代,为扩大油气勘查成果,开始对外开放,与日、法等国合作进行勘查和开发[3,4,6,7]。

2)南黄海的物探工作。始于1961年,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在南黄海开始了地震勘查试验。1964年,地质部第五物探大队在南黄海开始了地震试验和初查;1968年,开始了大规模地震初查和磁力测量。1971~1979年,国家计委地质局及后来的国家地质总局第一海洋地质大队在南黄海以地震为主配以重力、磁力方法开展了油气普查、详查,对南黄海有了较全面的了解;1974年7月-11月,国家计委地质局航空物探大队在南黄海进行了航空磁测。自1979年开始,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1982年后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法英等国的公司合作在南黄海进行了普查、详查,取得大量资料,经钻探发现了油气显示。1990年,地矿部航空物探总队在南黄海的部分地区进行了1:5万高精度航磁详查。1994年,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在南黄海大陆架中部海域进行了重力、磁力调查。1996年,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与韩国汉城大学合作在黄海东部韩国一侧进行了物理海洋学和海洋地质学调查[3,4,6]。

1966年,地质部第五物探大队首次在北黄海进行了地震试验;同年地质部航空物探大队在北黄海进行1:100万航空磁测。1969年,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和北海分局联合开展了北黄海的船载走航式重力调查。1977年后,国家地质总局和石油工业部的有关单位在北黄海开展了重力、磁力、地震测量。1978年,国家地质总局航空物探大队在北黄海进行了1:20万航空磁测。1982年,地矿部第一海洋地质大队在北黄海进行了磁力、重力及水深测深等方法的综合地球物理调查[4,6]。

3)东海的物探工作。始于1974年5月,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与山东海洋学院在东海陆架区进行了两条海上磁力剖面测量,1975年又进行了一些工作。1974~1979年间,国家计委地质局第一海洋地质大队在东海开始了系统的磁力、重力、地震及水深测量等方法的综合调查;1975~1976年,国家计委地质局航空物探大队在东海进行了1:100万航空磁测,这些调查均证实东海存在一大型盆地。1975~1978年,国家海洋局也在东海用水深测量、重力、磁力等方法进行了1:100万调查。1980年后,地质部上海海洋地质调查局在重点区进行了油气普查、详查,并于1983年打出油气流,实现重大突破。1980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队伍开始进入东海,开展了地震、重力、磁力测量,在重点区开展了地震详查。到1983年底,地矿部海洋地质调查局完成了东海全海区1:100万综合物探概查。1993年后,外国公司参与了东海石油物探招标,并实现了合作勘探,虽见有一些油气显示,但未有重大突破[3,4,6,7]。与此同时,地矿部上海海洋石油局及与其有继承关系的新星石油公司继续在一些重点区进行工作,并有一批发现。

4)台湾海峡的物探。始于1958~1959年,地质部航空物探大队曾在福建沿海进行过航磁测量。1966年,台湾有关方面曾在岛的北部海域小范围内开展过地震、重力测量;台湾中油公司曾在澎湖海城进行重力测量,1968年还在台湾海峡和台湾以北至钓鱼岛东北部海域,首次(与外国合作)进行了航空磁测。1970年以来,台湾有关部门与多家外国公司合作在岛的西侧进行了地震测量。1972年,国家计委地质局航空物探大队在福建东部海峡中心线以西进行了航空磁测。1973年,台湾大学海洋研究所在台湾海峡东部进行了地震、磁力、水深测量等综合调查。台湾中油公司在海峡东侧又进行了大量地震、重力和磁力测量,并于1979年在新竹以西近海发现长康油田。1981年、1985年,地矿部第二海洋地质调查大队在台湾海峡作了两条地震路线调查,证实了海峡西部韩江、九龙江和晋江三个凹陷。1985年,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在台湾海峡海域开展了重力、磁力、水深测深和多道地震等调查。1986年,南海海洋研究所与福建海洋研究所在台湾海峡西部又进行了综合地球物理调查。1987年,地矿部南海地质调查指挥部在台湾海峡进行剖面性地震调查,并在晋江凹陷发现一批局部构造。1989年,中国海洋东海公司、福建省海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合作在海峡开展了综合物探的油气调查。同年,地矿部广州海洋地质局又在晋江、九龙江等凹陷进行了地震、海上磁测。1990年,地矿部广州海洋地质局和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在台西盆地又进行了地震普、详查工作[3,4,6,7,12]。

5)南海北部的物探工作。始于1960年,北京石油科学研究院海上研究队在海南岛莺歌海至林高进行了浅海地震工作。1963年,石油工业部茂名油页岩公司在海南岛和西部沿岸进行了地震测量。1963年7月—11月,地质部航空物探大队在北部湾、雷琼等海域进行了1:100万航空磁测,首次发现并圈出了北部湾坳陷区。1970~1974年,国家计委地质局第二海洋地质调查大队在北部湾进行了1:100万重力、磁力、地震及水深测深等综合物探方法的概查,而后又进行了1:20万地震普查及其他物探工作。1977年10月,石油工业部南海石油勘探指挥部根据第二海洋地质调查大队提出的建议孔位打出了工业油流。1979年后,多家外国公司进入北部湾工作,扩大了油气勘查成果。

1974年开始,国家计委地质局第二海洋地质调查大队在珠江口外陆架区开展了重力、磁力、地震及水深测深等项内容的概查,发现珠江口和琼东南两个盆地。1976年底至1977年初,国家地质总局航空物探大队在南海北部(包括北部湾)莺歌海西南海域、琼东南海域、珠江口海域进行了1:100万航空磁测,后在珠江口盆地进行了1:20万航空磁测,进一步圈定和证实了在这一海域沉积盆地的存在。1979年8月,国家地质总局南海地质调查指挥部在珠江口盆地打出工业油流,这是南海北部大陆架石油普查的重大突破。1979年起,石油工业部与国外公司合作在珠江口盆地合作勘探开发,陆续取得许多新的发现[2~4,7]。

(二)区域性综合调查

在围绕油气概查及普、详查工作所进行的调查同时,20世纪70年代末起,在东海东部、南海的中南部海域开展了一些区域性综合调查,其目的主要是对地质构造的全面了解,并兼顾重点区油气调查。

1)东海。1981年,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首次在东海大陆架和冲绳海槽进行地球物理调查。1983年,地矿部海洋地质调查局在东海大陆架、冲绳海槽、琉球海沟进行了重力、磁力、地震、水深测量等综合地球物理调查。1989年,中国科学院开展“中国东南海陆岩圈组成、结构与演化”的研究工作,进行了黄山—温州—钓鱼岛附近海域、冲绳海槽—琉球海沟的地质-地球物理综合调查。

1990~1991年,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在冲绳海槽北部进行热流观测,获取了测量热导率的样品,并进行了海底电磁测量。1995年,国家海洋局在冲绳海槽中部海域进行了重力、磁力调查,并进行了单道地震、浅层剖面测量,还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地球物理调查。1998年7~8月,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洋石油局和国土资源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合作在东海执行国家“863”计划,进行双船地壳深部探测试验,并成功地开展了东海深部地壳结构的深反射探测[3,9,13]。

2)南海北及中、北部海域。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由南海北部陆架区及岛屿区向南展开。1975年,国家计委地质局第二海洋地质大队首次在南海北部大陆架进行了地质-地球物理综合概查,圈出了大型沉积盆地。1976年月9月,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在南海的海南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海域进行了地球物理调查。1976年10月,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与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合作在南海北部海域进行了测深、重力、磁力等地球物理调查。1977~1979年,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陆续在南海北部、中北部及东部进行了综合地质-地球物理调查;1979年,该所又在南海东北部海域进行了工作。1979~1982年,地质部南海地质调查指挥部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拉蒙特-多尔蒂地质观测所合作在南海北部进行了综合地质-地球物理调查,并首次开展了海底地热流和地震声纳浮标测量;1985年,又进行第二次合作,在南海中、北部开展了双船地震探测。1981年起,地质部南海地质调查指挥部的第二海洋地质大队在南海中、北部45万km2海域进行了重力、磁力、水深、单道地震等综合调查;1982年,该队又完成了珠江口—礼乐滩(巴拉望)区域地学断面的地震、磁力、测深等方法的综合调查;到1985年,该队完成了南海北部大陆坡多船次1:200万综合地球物理调查,面积约32万km2。1983年起,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等单位在南海中部64万km2内进行了测深、重力、磁力调查,并编制了1:100万相关图件和报告;1985~1986年,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与法国合作在南海中部进行了重力、磁力、单道地震测量;1987年,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与联邦德国地球科学和自然资源研究所合作在南海中部进行了反射地震、重力、磁力、浅层剖面、地热流等综合调查剖面。1993年,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与日本东京大学合作,在南海北部进行“深地壳地震折射探测”。1999年起,中国地质调查局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开始在西沙海槽开展天然气水合物前期调查,这是我国首次以天然气水合物为目标的海洋地质调查工作,使用了较先进的地震勘查技术[3,4,7]。

3)南海中、南部海域。1987年10~11月,地矿部南海地质调查指挥部首次前往南沙西南海域(曾母盆地)进行综合地质-地球物理调查,完成了多道地震、重力、磁力及水深测量,并在32个站位进行了地质取样。1989年4月该指挥部第二海洋地质调查大队在南沙海域南部、西部(万安滩西海域)进行多道地震、磁力、重力、水深测量等综合调查,并进行了表层沉积物取样。与此同时,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也于1987~1988年在南沙海域进行了重力、磁力、多道地震、测深等综合地球物理调查,并进行表层取样。1991年5月,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合作执行了“南沙群岛附近海域油气物探和油气化探”科学考察任务[3,7]。

1991~1999年,地矿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多次进入南沙群岛西南海域、南沙万安盆地、南沙南部海域、东南海域、中部海域进行了大量以油气概查为主要目标的多道地震、重力、磁力、测深等综合地球物理调查。1994年6月开始,地矿部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在南海中南部海域完成了1:100万近100万km2的航空磁测。1996~1997年,地矿部航空物探遥感中心等单位利用海洋卫星的海面测高数据计算求得了南海全部海域1:100万重力异常,面积逾200万km2[3,17]。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在南海东部、西北部、南沙海域、马尼拉海沟北部海域进行了多次综合地质-地球物理调查;1994年,在南海东北部开展了重力、磁力、单道地震和海底地震等综合地球物理调查。1996~1997年,地矿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赴南沙群岛中部海域执行95-1和95-2科学考察任务,进行多道地震、重力、磁力、测深等地球物理调查。1998年,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也在南沙群岛中部海域开展了类似方法的综合地球物理调查[3]。

(三)大洋科学考察与深海矿产资源调查

自1983年起,我国国家海洋局及地矿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各进行了九次大洋考察,国家大洋协会办公室直接组织有关方面进行了两次考察,这些考察中大多进行了地球物理(磁力、重力、单道或多道地震、浅层剖面、多频探测、水深测量、多波束测深等方法)调查,每个航次均采集了多金属结核、沉积物样品。1983年和1985年,国家海洋局首次在北太平洋海域进行了工作;1986年,地矿部开始在同一海域进一步开展了更多的地球物理方法测量。1988年,地矿部第二海洋地质大队在东太平洋进行第三次综合考察的返航途中在马里亚纳海沟两侧和菲律宾海进行了地质-地球物理剖面调查。1991年,地矿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首航南极,在布兰斯菲尔德海峡、德雷克海峡进行了地球物理多条剖面测量和岛架区、南极陆地的调查。1999年7~8月,国家海洋局首次对北冰洋进行科学考察,并取得第一个绝对重力值[3,17~20]。

(四)滨海砂矿调查及煤炭勘查

1983年4~7月,地质部第二海洋地质调查大队与CCOP(亚洲近海矿产资源联合勘探协调委员会)合作在广东汕尾红海湾开展了海底砂锡矿1:10万物探普查,首次将浅层剖面、浅层地震、磁法和水深测量等方法用于找砂锡矿,完成面积2630km2。根据浅层地震等资料圈出了砂锡矿有利地段[8]。

1988年4月,地矿部南海地质调查指挥部与CCOP再次合作,在广东阳江一电白近岸开展了以独居石、磷钇矿为主的稀土砂矿普查,采用了多极电火花震源进行浅层地震测量,获得砂质海底反射,圈出二个工级远景区和二个Ⅱ级远景区[8]。

1991年,山东煤田地质局用地震勘查方法在山东龙口北皂海域进行过找煤,圈出了煤系的范围、查出了多条断层(详见本章第二节煤炭勘查)。

(五)海洋工程地质勘查

1972年,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首次参与国际海底电缆路由勘察,完成了“中日海底电缆路由调查”,采用了浅层剖面测量。

自20世纪70年代起,海上油气钻探、采油、输油管线等工程地质的勘察中广泛采用了海上工程物探方法(声测深、旁侧声纳、浅层剖面、浅层地震等方法),以了解海底地形、地貌、海底障碍物、海水底面以下200m内的地层土质物性变化、断层、古河道分布,海底浅层气、海底滑坡等。为此,海上石油有关部门自1976年组建了专门的海洋工程勘察队伍,陆续引进了一系列专门的技术设备。其他部门虽也开展这类工作,但规模及设备的专业化方面均不如海上石油部门[3,4]。

1985年8月,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与力学研究所合作承担“南海西部石油开发区区域性工程地质调查与评价”项目,完成工程物探测线6800km。1987年以来,地矿部第二海洋地质调查大队在南海承担了国内外石油公司六个井位的工程地质调查项目。1992年7~11月,冀东油田与地矿部海洋地质研究所合作,在该油田南堡近岸极浅海泥滩区进行了以浅层剖面为主的调查。1995年,国家海洋局的有关单位在南海北部海域、南沙群岛美济礁海域进行岛礁测绘和工程地质调查,采用测深、浅地震、旁侧声纳等方法。1995~1996年国家海洋局有关单位还参与了环球光缆系统中国上海段海底路由勘察。1997年国家海洋局有关单位完成了欧亚光缆工程地质调查[2,3]。

(六)滨海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

1999~2001年,国土资源部广州海洋地局调查局进行了汕头幅(国际标准分幅)1:100万区域补充调查,采用了浅地层剖面测量。自2000年开始,国土资源部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进行了南通幅1:100万区域补充调查,采用了浅地层剖面和测深测量[3]。

香港外海海底光缆路由工程地质特征

马胜中张锦炜

摘要根据地球物理、声学探测、海底取样及现场测试等实测资料详细分析,发现香港外海具有独特的自然条件以及复杂的海洋工程地质特征。海底地形地貌较为复杂,存在地震、滑坡与崩塌、埋藏古河道、断层、海底沙波、浅层气及可能的砂土液化等潜在的地质灾害因素,尤其在大陆架边缘及陆坡部位,海底坡度较大,分布着多种潜在的地质灾害,是海底光缆的危险区,应引起重视。

关键词工程地质灾害地质因素香港外海

1前言

众所周知,在海底铺设光缆等大型工程设施,为保障这些海上工程及作业安全,必须了解海底的工程地质条件,查清潜在地质灾害因素。为此,本文根据大量地球物理、声学探测、海底取样及现场测试等实测资料,结合周边区域资料,对东亚交汇2号(EAC2)香港段海底光缆路由区的海底地形地貌、浅地层、底质及地质灾害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为海底光缆路由选择和铺设光缆提供基础地质资料和科学参考。

2海底地形地貌

EAC2香港段位于香港南部外海,长约283km,路由走廊带宽度1km。路由区水深20~313m,可分为内陆架、外陆架和陆坡三段,总体呈由北向南逐渐倾斜的水下斜坡,等深线总体呈NE及NEE向延伸。在水深约180m处,坡度加大,井逐渐进入到陆坡段,地形变陡,较为复杂。

内陆架段路由长约34km,水深范围31.4~50m,海底地形平坦,较为简单,总体呈由北向南逐渐倾斜的水下平缓斜坡,平均坡降约为0.547×10-3。

外陆架段路由长约242km,水深范围为50~200m,本区海底地形较为复杂,平均坡降约为0.619×10-3。其中在50~140m水深段为一略有起伏斜坡,并出现两台一洼地形,台地长7~10km;水深76~83m,洼地长约5km,水深达101m;水深140m处,地形变陡,坡度加大,平均坡降约为5.629×10-3,约180m水深处,地形又趋于平缓,平均坡降约为0.267×10-3。

陆坡段路由长约7km,水深范围为200~313m。海底地形总体呈由N向S急速倾斜的陡坡,平均坡降约为16.143×10-3,最大坡降约为36.585×10-3。

区内海底地貌类型较多,发现29个海底障碍物。侧扫声纳图像上显示,海底拖痕大量出现,多为渔船海底拖网所致;海底的黑色斑块则多是块状砂或砾砂团块的反映;海底有许多麻坑,有的独立存在,有的成片分布,主要为含气地层所致;海底还分布一些凹地,可能是风暴潮引起的;有成片的沙波(或波痕)分布于陆架外缘;另外,海底出现了一些以珊瑚礁或岩礁为主的凸起,砾石、珊瑚礁或岩礁在区内大量出现。

内陆架段的地貌类型较为简单。32m等深线以浅,海底拖痕大量出现,有的拖痕成排分布,说明此处的渔船活动频繁。有11个海底障碍物在本区出现,但难以辨认其类型。

外陆架段的地貌类型较为复杂,种类较多。海底拖痕大量出现,块状砂(砾)斑随水深加深增多,出现了许多麻坑和凹地,沙波和珊瑚礁等多在陆架外缘出现,障碍物则零散分布。

陆坡段的海底砾石、珊瑚礁及岩礁分布较广,零星出现几个沙波(波痕),沙波波峰走向为NE向,流向E—SE,波长约为20~30m,波高小于1m。

3浅层地球物理特征及层序

在3.5kHz浅地层剖面上,依据反射波的特征划分出三个反射层序A1、A2、A3。

3.1内陆架段

根据反射界面,该段浅部地层可分为三个层序。

层A1:反射能量弱,呈灰白-灰黑色并嵌有黑色斑点,局部见小层组,全区覆盖,底界面连续分布。该层厚度为4~7m,起伏变化小。该层岩性主要为粘土,粉砂质粘土。其中黑色斑点可能为含有生物碎屑或生物气的反射结果。

层A2:上部黑色强反射,水平层状分布,下部灰白色弱反射,较连续。由于受埋藏古河道、侵蚀沟谷侵蚀切割的影响,底界起伏变化大。层厚0~6.5m,在50m水深处层A2上超尖灭。层A2是陆相河流环境下的产物。该层岩性主要为粘土、淤泥、粉砂质粘土。

层A3:弱反射,呈浅灰-深灰色,连续性差,底界起伏大,层厚为0~4.2m。该层岩性主要为粘土、砂。

3.2外陆架段

根据反射界面,该段浅部地层可分为两个层序。

层A1:反射能量弱,呈灰白-灰黑色,其内无层次,底界基本上连续分布,南部珊瑚礁、岩石出露海底处,层A1变薄或缺失,该层发育古河道。该层岩性主要为粉砂质粘土、淤泥质砂、砂。

层A2:上部灰黑色较强反射,水平层状分布,下部灰白色弱反射,较连续,局部地方层内水平层理发育,层序A2内局部发育小层,该层发育古河道,层序A2底界不连续,起伏变化大,层厚为0~5.5m。该层岩性主要为粘土、淤泥、砂。

3.3陆坡段

本段海底坡度较大,底质类型主要为含砾中细砂、中粗砂,砾石,岩石,珊瑚礁,层A1、层A2、层A3缺失。

4底质类型及特征

根据海底取样、浅地层剖面和侧扫声纳图像特征及分析,并参考前人工作成果,可知路由区的海底表层沉积物主要为粘土质粉砂、粉砂质砂、粉砂质粘土、粉砂、细砂、中细砂、中粗砂以及砾石,岩石,珊瑚礁等10种类型。这些沉积物类型分布从北到南有很大差异。

在内陆架段(2~50m水深)海底表层沉积物主要为黄色、黄褐色及青灰色粘土质粉砂,局部为黄灰色粉砂质粘土。表层底质受珠江口河流冲积物补给。在水深30m等深线以内的近岸带,粒度自粗到细。沿岸20~30m的等深线以内上部分布着粉砂质粘土和粉砂质砂,主要为河流带来的细粒沉积。下部以粉砂质沉积物为主,砂质沉积物在大陆架上分布较广。在50m等深线交错分布着细砂与粉砂。在40~50m水深的古三角洲前缘,局部分布着带状并垂直岸线方向的中粗砂沉积和砾砂沉积,砾砂分选较好、磨圆中等,反映河床相残留砂的特点。砂的成分主要是石英长石[1]。沉积物抗剪强度值变化范围为3.1~8.4kPa之间。反映表层沉积物松软,承载力小,开挖和埋设条件理想。

外陆架段(50~200m水深)海底表层沉积物主要为深黄色、黄褐色、黄灰色及青灰色含砾中粗砂、含砾中细砂、泥质细砂、泥质中粗砂;灰色、黄灰色、青灰色泥质粉砂。在20°43.000′N-20°03.000′N范围,沉积物较粗,沉积物类型为粉砂质砂、中粗砂,中细砂,含砾。在20°43.000′N-22°00.000′N范围,沉积物类型为泥质中粗砂过渡到细砂、粉砂质砂为主,为残留沉积物。沉积物抗剪强度值变化范围为2.4~10.5kPa之间。反映表层沉积物较软,承载力较小,开挖和埋设条件较理想。

大陆坡段海底表层沉积物主要为青灰色含泥质中粗砂、细砂,黄褐色中细砂及青灰色粉砂质粘土为主,含砾和生物碎屑,局部砾石,岩石,珊瑚礁。其中粘性土孔隙率高,固结程度低,土质软。砂性土较松散,大陆坡上沉积物来自大陆架,大陆坡上沉积物与大陆架有相似性。

5主要地质灾害因素

海底地质灾害因素是指海底及以下地层中,对于海上构筑物及管线的建设和安全具有某种直接或潜在危险的地质因素。分析结果表明,区内主要地质灾害因素有地震、滑坡与崩塌、埋藏古河道、断层、海底沙波、浅层气等,它们对海底光缆均在直接或潜在危险性。

5.1地震

在大陆架边缘及大陆坡发现一系列NW向展布的浅断层与活动断层,在这一地区可能发生地震。当有地震发生时,将引起地表振动,地层错位并有可能产生砂土液化。

5.2滑坡与崩塌

大陆架外缘及陆坡的转折地带,海底坡度较大,达到1.3°~2.1°,由于粘性土孔隙率高、固结度低,而砂性土又较为松散,在天然地震等其他外动力地质作用下,易发生滑坡和崩塌现象。

5.3埋藏古河道

埋藏古河道是指在海底之下被沉积物充填的河床。在路由区发现3条埋藏古河道(图1),它们发育在海底下几米至数十米的地层中,已被现代沉积物覆盖。浅层剖面显示,古河道主要有辫状河道和曲流河道两类,河道的剖面形态有“U”形,也有“V”形,河床宽度在180~300m之间,深度4~8m,走向NW。河道内一般充填淤泥质土,也有的充填砂质沉积物,一般呈上细下粗的沉积韵律;且河道沉积具有高含水率、高压缩性、土体力学性质复杂多变等特点,古河道的沉积结构较为复杂,与周围岩性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图1埋藏古河道

Fig.1Sea-floor buried ancient-river channels

5.4断层

区域地质构造显示,路由所经区域断层较为发育。这些断层是形成于第四纪的活动性断层,埋深小于30m,集中分布在大陆架外缘海区。断层活动引起地层错位,成为潜在的地质灾害。

5.5海底沙波

海底沙波(或波痕)主要分布于陆架外缘(如前所述)。主要发育中小型沙波(图2),波高一般小于或等于1m,波长10~60m,波峰走向NW-NE,走向NE-SE。它们的存在指示海底泥沙运动较强,海底稳定性差,当台风或飓风发生引起风暴潮时,沙波的形态及分布均可能发生变化和位移。本区沙波向东南方向移动,每年的移动距离为0.1~0.5m。

图2沙波

Fig.2Sand wave

5.6浅层气

浅层气是危险性最大的灾害地质因素之一。声纳图像上发现一些麻坑,相对应位置浅层剖面发现反射模糊区,这些麻坑可能为含气地层标志(图3),本区的含气地层较多,在工程中应予考虑。

图3含气地层和相关的海底麻坑、凹地

Fig.3Soil layer with gas and pockmark

6讨论

从区域地质构造方面分析,路由区的内陆架段及外陆架边缘以上部位较为稳定。内陆架段表层沉积物松软,承载力小,开挖和埋设条件理想。外陆架段底质类型分二类,以21°04.000′N为界,北边以泥质粉砂为主,局部颗粒变粗。南边以含砾中细砂,中粗砂为主,外陆架土层的抗剪强度一般为2.4~10.5kPa。表层沉积物较松软,承载力较小,开挖和埋设条件较理想。但在这样的底质条件下需考虑砂土液化问题。大陆坡段底质类型主要为含砾中细砂、中粗砂,砾石,岩石,珊瑚礁。海底坡度较大,达到1.3°~2.1°。在地震发生时有可能发生土体滑坡和崩塌。在大陆架边缘及陆坡部位却分布着多种潜在的地质灾害,这些地质灾害是潜在的威胁;当然,这些潜在的地质灾害并非一触即发,必须有断层活动、地震或较大的灾害性天气影响才可能诱发。

参考文献

[1]冯志强,冯文科,薛万俊等.1996.南海北部地质灾害及海底工程地质条件评价[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82~124

[2]冯文科,薛万俊,杨达源.1988.南海北部晚第四纪地质环境[M].广州:广东科技出版社,46~48

[3]陈俊仁.1996.南海潜在地质灾害研究.第五届全国工程地质大会文集[C].北京:地震出版社.353~360

[4]杨木壮等.2000.南海北部湾海洋工程地质特征[A].海洋地质与第四纪地质第20卷第4期,47~52

[5]夏真,马胜中等.东亚交汇2号(EAC2)香港段海底光缆路由勘察调查报告

ENGINEERING GEOLOGICAL FEATURES ON THE SEAFLOOR ROUTE OF SUBMARINE CABLE OFFSHORE HONGKONG

Ma Shengzhong,Zhang Jingwei

Abstract:Based on geophysical prospectings,acoustic survey,core sampling and geotechnical Test,the offshore of Hong Kong is found to has special natural conditions but complex topographical and geomorphological sea floor features.There are many geological hazard factors such as seismic,landslide collapses,buried river channels,faults,sand wave,shallow gas and possible liquefaction of sand,which will bring potential dangers to this area.Especially at the edge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slope of the study area,the deep slope may cause potential geological hazard.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dangerous factors.

Key word:engineering geology,geological hazard factors,the offshore of Hong Kong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第四条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

(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

(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

(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第七条铺设施工完毕后,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港监机关。

在国家进行海洋开发利用、管理需要时,所有者有义务向主管机关进一步提供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资料。第八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不得在获准作业区域以外的海域作业,也不得在获准区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第九条获准施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如需变动,所有者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如该项变动重大,主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责令其停止施工。第十条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所有者应当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船舶需要进入中国内海、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

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遭受损害,需要紧急修理时,外国维修船可在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同时进入现场作业,但不得妨害中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第十一条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作业,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工程的遗留物,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第十二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海上作业,需要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时,应当先与所有者所协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必须保护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和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正常使用发生纠纷时,由主管机关调解解决。第十四条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其停止海上作业。

前款所列处罚的具体办法,由主管机关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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