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方面不一样?(在某些方面不同)

阅读:0 来源: 发表时间:2022-09-20 18:48作者:张素欢

在哪些方面不一样?(在某些方面不同)

男子千年志,吾生未有涯。


刘家升网友提问:

在哪些方面不一样?

优质答案:

一、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给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终极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给商作为成交供给商,并将终极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给商。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给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给商进行终极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给商即为中标候选供给商。

二、评审侧重不同。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给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终极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给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定。

三、供给商确定方式不同。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分建立的供给商库中随机抽取。

四、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给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给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五、澄清修改时限不同。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给商,假如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给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给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给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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