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监察制度有哪些变化(汉代监察制度较秦代更加严密的主要表现)

阅读:0 来源: 发表时间:2022-06-01 21:29作者:陈怡君

秦汉时期监察制度有哪些变化(汉代监察制度较秦代更加严密的主要表现)

李平杰网友提问:

秦汉时期监察制度有哪些变化

优质答案:

一、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

二、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轻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团体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浊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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